1.有没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何时建立的制度?何时修订的?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是否与上级相符?是否存在制度管理漏洞?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制度是一套,执行是另一套现象?规定的强制管理要求的动作是否按期、保质完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造成损失或浪费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取得情况审计
3.是否按照效益原则取得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闲置的现象?是否合法取得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无使用价值,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4.按照国家和上级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需要评估和备案的,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和备案?
5.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办理验收并规范入账?是否形成账外资产?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权属登记的,是否及时办理?是否及时办理转资或预转资?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审计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抵押、质押等担保现象?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现象?
7.是否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是否按照规范进行财务处理?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改良、改建、扩建等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增加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8.盘点执行情况如何?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摸清固定资产数量、分布及使用状况,形成清查盘点报告,并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及时维护固定资产信息,对盘盈、盘亏资产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9.资产闲置情况如何?是否按照规定调剂、调拨资产?
10.资产出租情况如何?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固定资产不得出租,不得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审计
11.是否按期处置已报废固定资产及闲置固定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固定资产转让(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是否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政府规划拆迁导致的固定资产处置,是否依法获取拆迁补偿?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收回并入账?
12.是否存在应报废未报废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报废资产?单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报废的,是否采取合理的分摊方法对拟报废部分进行价值确认?复合型资产整体报废时,其中的可利用资产应合理使用,不得进行报废。与复合型资产配套使用、无单独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应随同报废固定资产一并进行申报和处理。
13.对已报废固定资产实行账销存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或备查簿,是否存在报废后资产流失现象?固定资产报废后,应通过封堵、拆除、解体或专项回收等方式及时处理,不得重新使用。已做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对于可以利用的零配件,应加强管理,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合理利用。固定资产报废后,能够通过出售方式收回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的,是否及时变现?
(五)固定资产保险情况审计
14.关注固定资产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购买合适的保险?关注固定资产灭失或毁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的,是否及时进行了索赔;关注保险合同选商方式是否合规,合同价款是否合理;重大财产损失理赔程序是否合规。一般性检查其投保险种有无覆盖该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无投保险种与可能发生的风险存在明显不对称、过度投保的情况存在;与固定资产价值台账相核对,重点检查核对已报废、核销的固定资产是否仍存在投保清单中,本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有无加入投保清单中,判断投保清单有无根据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进行更新?
(六)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审计
15.是否通过资产管理平台对固定资产取得、使用及处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减值、调拨、报废、处置等业务处理,是否全过程在资产管理平台中反映?
小结: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根据重要性原则有针对性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朔源、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
小编总结的十类常见的资产管理现象
1.无计划、超计划购建固定资产的;
2.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3.违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4.未按规定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并处理清查盘点结果的;
5.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审批的;
6.以明显低价转让、出租固定资产的;
7.固定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未入账的;
8.违规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的;
9.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评估和备案,造成损失的;
10.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
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14项要求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家底清晰
(四)核算入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五)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七)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三、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八)从严配置。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九)规范使用。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支撑事业发展,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管理程序。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调剂共享。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调剂共享,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高校、科研等事业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十一)规范处置。明确固定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切实解决“销账难”的问题。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处置资产,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完善追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损失追责。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设置具体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四)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对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本通知精神,落实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规范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技术支撑,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