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吉林工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促进学校和校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专用基金、结余及分配和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适应本单位业务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
(四)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三)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与支出预算执行结果如何,其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按规定报批,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三)收费票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机制;
(四)对按照规定应上缴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有无虚列虚报等问题,有关报销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二)应收和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存货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执行学校相关规定;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五)资产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并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是否完善。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程序和管理是否规范;
(四)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专用基金设置和提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结余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清理结算事项是否全面,年终结账是否规范;
(二)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三)财务分析和各项指标计算是否正确,财务决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进行真实披露;
(四)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两者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及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工商院字〔2018〕141号)《吉林工商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